美編的作品產權到底歸誰?自己接案到底要簽合約嗎?

相信工作多年的美編一定受夠了老闆(客戶)的無限改稿地獄:
「LOGO上面一點點、左邊一點點...」(是到底要鼻屎大的點?還是拳頭大的點?)
「痾..那個我們還是決定用第一個版本,第三個我們老闆不喜歡!」 (永遠的初戀還是最美的概念!!)
所以我們還是該想想我們努力做出的作品,到底是屬於老闆的還是自己的?離職後我可以帶走嗎?約、聘、雇著作人是誰?產權又該歸誰?如果老闆要求把檔案留下授權有什麼要注意的?我想自己接案如果是工作室合約有哪些?又該怎麼訂?

約、聘、雇著作人是誰?產權又該歸誰?
著作人是誰?事先約定從其約定。事先沒有約定,則為受聘人、受雇人等實際作業之人,然出資者得利用,或歸雇用人。公務員比照受僱關係,然不享有公開發表權(顯名權)常見契約如下:

1.僱傭關係: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公司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歸著作人,但財產權人為公司。約定兩者可皆公司擔任,也可兩者為員工擔任之(當員工為自設工作室時或該公司充分授權時「擁有公司大、小章」,保有其權。)

2.出資聘人(SOHO):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上述情況著作人格權無論事前或事後,若無約定其後僅能「不行使」。「如未涉及著作人格之污衊,甲方(授權人)同意不向乙方(被授權人)及其後續授權對象,行使著作人格權。」

案例1:林先生受僱於某公司從事產品設計工作,該公司看好林員能力,工作期間變相增加業務量,並心想與林員簽屬1年合約期滿後,便可利用林員期間設計之作品謀利或再經臨摹後出售,然依著作權法第11、12條及36、37條規定,未依約定者屬受雇人所有,若事後雇主要利用都需經林先生同意後才可為之。

相關法規:著作權法

授權有什麼要注意的?

一、推定著作人: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二、.著作利用之授權:

非要式行為,惟建議以書面為之。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讓與之範圍(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專屬授權、獨家授權或其他事項:含使用方式、次數、期間、地區)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讓與人喪失著作財產權,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授權利用≠使用者付費。由市場機制決定一切,「若一方較有名氣用了你會紅,誰該付費還不知道?」但雙方各有權利「要不要用」、「要不要給你用」。在智財權立場而言,沒有資遣及離職只有「解除關係」。

如果是工作室合約有哪些?又該怎麼訂?

以下範本可自行編修後下載使用:

1.專案外包合約書

2.合作備忘錄

3.保密協定合約

4.結案合約書

文章引用:https://case.104.com.tw/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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