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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設計一個網站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為利網站SEO,網站規劃請考量以下重點: 1.RWD響應式 一般的手機版網站設計都是與電腦上的網站區隔開來另外再製作,若是舊網站只作手機版,而沒有整個重新製作,就會導致管理者若要更新網頁內容時就必須要更新兩次,尤其是網站沒有後台管理系統又委託給不同設計公司作電腦版跟手機版網站時,資料無法同步,而響應式網頁設計(Responsive Web Design)簡稱RWD,又稱適應性網頁、自適應網頁設計、回應式網頁設計、多螢網頁設計,這是一項開始於2011年由Ethan Marcotte 發明的術語 Responsive Web Design (RWD)。使網站能在各大瀏覽器及硬體上順暢執行。 2.SSL網頁加密 為確保伺服器與瀏覽器之間通過資料的私密性與完整性使用SSL安全連結,使網站較不易被阻擋或無法被搜尋,此項目需要付費給託管的業者。 3.語意清楚 現在網頁程式已開發許多框架可使用例: bootstrap ,使用框架的好處就是程式碼簡化乾淨,讓搜尋蜘蛛能快速地搜尋到網站,flexbox是現在網頁設計的主流,善用框架讓網頁設計變簡單每個人都可以打造自己獨一無二的網站。 語意清楚的網站像: apple.com 架構完整也很友善。 雖網頁程式開發日新月異,但網頁設計還是要遵循以上三大重點,才不會事半功倍歐!

美編的作品產權到底歸誰?自己接案到底要簽合約嗎?

相信工作多年的美編一定受夠了老闆(客戶)的無限改稿地獄: 「LOGO上面一點點、左邊一點點...」(是到底要鼻屎大的點?還是拳頭大的點?) 「痾..那個我們還是決定用第一個版本,第三個我們老闆不喜歡!」 (永遠的初戀還是最美的概念!!) 所以我們還是該想想我們努力做出的作品,到底是屬於老闆的還是自己的?離職後我可以帶走嗎? 約、聘、雇著作人是誰?產權又該歸誰? 如果老闆要求把檔案留下 授權有什麼要注意的? 我想自己接案 如果是工作室合約有哪些?又該怎麼訂? 約、聘、雇著作人是誰?產權又該歸誰? 著作人是誰?事先約定從其約定。事先沒有約定,則為受聘人、受雇人等實際作業之人,然出資者得利用,或歸雇用人。公務員比照受僱關係,然不享有公開發表權(顯名權)常見契約如下: 1.僱傭關係: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公司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歸著作人,但財產權人為公司。約定兩者可皆公司擔任,也可兩者為員工擔任之(當員工為自設工作室時或該公司充分授權時「擁有公司大、小章」,保有其權。) 2.出資聘人(SOHO):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上述情況著作人格權無論事前或事後,若無約定其後僅能「不行使」。「如未涉及著作人格之污衊,甲方(授權人)同意不向乙方(被授權人)及其後續授權對象,行使著作人格權。」 案例1:林先生受僱於某公司從事產品設計工作,該公司看好林員能力,工作期間變相增加業務量,並心想與林員簽屬1年合約期滿後,便可利用林員期間設計之作品謀利或再經臨摹後出售,然依著作權法第11、12條及36、37條規定,未依約定者屬受雇人所有,若事後雇主要利用都需經林先生同意後才可為之。 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 授權有什麼要注意的? 一、推定著作人: 在著作

使用網路素材到底要不要注意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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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工設計已深耕將近20年的時間,所以想寫一些簡單易懂的著作權常見問題! 究竟我們趕稿的同時,能不能使用網路素材?需要注意甚麼事? 何謂智慧財產權? 我們都應該了解的 創用CC是什麼? 我們該如何保護我們的設計? 如何使用線上檢索系統? LOGO想申請保護 商標「先申請先贏」 嗎? 何謂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於法制立場在於「利益分配」,於情理在做「市場區隔」或視為公益行為,因應發展國家在產權人及民眾方便、充分利用作品時還能保障著作人權益、保存國家文化資產及對人類有貢獻的Know How為目的,並隨資訊及品牌價值、市場機制、集體管理團體…等發展,決定或影響其保護程度,在情、理、法中制衡,依照創新的形或象適其方式定之,法規包含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 ‧著作權-創作保護之意,即眼、耳、感、知,須有原創性,美(文)學不歧視皆受保護,亦為聲明權、人格權-受永久保護,至死亡後五十年。 一、並非所有素材都受到著作權保護: 1.90%以上公益相關2.無創作元素在內3.已進入公眾領域,或權利人以CC0拋棄著作權利及規定授權方式的素材4.合理使用範圍:凡因報導、評論、研究所引用之著作。 CC0素材搜尋: http://creativecommons.tw/search 、google圖片進階搜尋功能、flickr、 ccMixter、Wikipedia、EOL、臺灣生命大百科、教育部國語辭典公眾授權網 CC0桌面素材app: Muzei Live Wallpaper 二、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館際合作、論文著作已於105年修法強制公開,須於發表6個月內聲請註冊,他人引用需註明出處。 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暨相關法規 (中文版) 、 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案例 三、著作權法保護標的在於著作之「表達」、不及於著作的「概念」,換句話說就是以參考、附著(接觸、實質相近原著)或臨摹轉譯的手法「再表達」的行為就是侵權。 ‧商標權-商標目的不在鼓勵創新,在於識別性。 一、商標權 權利起始: